《侵权行为处罚标准及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本公司产品或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蓝德集团维权办公室和市场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产品案件和其他违法侵权案件。
(一)被举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产品:
(1)产品所含材料与我公司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而使用我公司标志的;
(2)以非我公司产品冒名顶替我公司产品的。
(二)被举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按假冒产品论处:
(1)我公司明显不生产的产品,而使用我公司标志的;
(2)依照相关集团文件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者依照本集团相关文件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而使用我公司标志的;
(3)产品标明的适应功能范围明显与实际使用范围不一致,而使用我公司标志的
(4)利用本集团下属公司名义生产的,企图混淆蓝德品牌的产品;
(5)超过本公司授权贴牌生产的许可时效、数量及品种要求范围的产品;
(三)被举报的产品不符合我公司对产品制造标准要求的,且挂靠我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的,为劣质产品。
(四)被举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质产品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未经批准的;
(4)其他不符合我公司对产品标准规定的。
(五)被举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违法侵权论处:
(1)私刻集团及下属企业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及销售章;
(2)伪造合同、伪造授权书、伪造集团各类资信证明的;
(3)伪造产品合格证、鉴定证,达到造假之目的的;
(4)冒用本集团公司厂名、商标,形成作假事实行为者;
(5)未经集团公司许可或认可,私设蓝德集团公司办事处、经销处、代销点、售后服务处及其他冠名集团公司的营销机构。
(6)涉及其他侵害蓝德集团的违法侵权行为的种种。
第三条 侵权处罚标准认定:
(1)对于假冒本集团公司产品行为者,给予没收所有假冒产品,并处1至5倍罚款,每起作假行为的查处处罚额不低于5000元。
(2)对于产品不符合我公司对产品制造标准要求,且挂靠我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的劣质产品,没收全部劣质产品,并处以相同等型号、规格产品,于集团公司生产成本的等值赔偿。
(3)私刻集团及下属企业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及销售章,给予取消代理,终止协议,解散营业单位等,同时并处其违法行为所涉及标的总额的20%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
(4)伪造合同、伪造授权书、伪造集团各类资信证明的行为,给予取消代理协议,并处2万元处罚,
(5)伪造产品合格证、鉴定证,达到造假之目的的;冒用本集团公司厂名、商标,形成作假事实行为者,给予没收所有假冒产品,并处1至5倍罚款,每起作假行为的查处额不低于5000元。
(6)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许可,私设蓝德集团公司办事处、经销处、代销点、售后服务处及其他冠名集团公司的营销机构。给予处罚非法期间营业所得的20%,限令整改,同时给予追究法律责任,原则上处罚额不低于2万
(7)未经过蓝德集团批准的,冠以蓝德字样私自设立,企图利用“蓝德“字样,混淆与蓝德集团关系的经营单位,蓝德集团将不予对其项目进行授权和保护,并通告收回其原有的客户交由其他有效经营单位经营,中止与其业务往来,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和各部门协商后依法实施处罚的市场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市场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市场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3)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赔偿公司损失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情况下,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赔偿额的30-40%,20-10%,5-10%给予奖励。
(2)对于赔偿公司损失超过15万元或重大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赔偿额的20-15%,10-15%,5-10%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对项目经理在外作假,可视情况取消其代理范围,可有条件的将取消的代理区域转移给举报人;分公司,子公司协助作假的,可视情况取缔其资格,并给予标的总额10-20%的经济制裁。
第十二条 举报人身份,在按程序确认的基础上,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后认可。
第十三条 市场理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到承办案件部门办公室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在打假劣产品索赔的资金的款项中专项列出。打假劣产品索赔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市场管理部门参照相关财务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集团维权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维权办和营销中心市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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